唯心史观为基础。他们中有的人认为法是与经济无关的,甚至法是决定经济的;有的人虽然承认法与经济有关,但却否认经济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科学的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的,它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法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
第二、以往的思想家、法学家尽管对法的本质有各种不同的解释,但一个共同点是,都以不同形式否认法的阶级性,或者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公共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第三、以往的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意义上的法并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她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趋于消亡。
2、以毛泽东为代表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法学方面有那些贡献?
答:①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揭露和批判旧法制,论证和创建革命根据地法制。
②在新中国成立后,提出了两类矛盾学说,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学说;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律原则;纲领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思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以及作为国际法基本准则之一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等等。
3、邓小平关于民主与法制的学说有那些主要内容?
答:民主和法制学说是邓小平理论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各项:
①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不可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②民主与法制不可分,民主和集中、民主和党的领导不可分,民主与法制建设不能超越历史阶段。
③应“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④要法治不要人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⑤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⑥要遵循法制原则,不搞政治运动。
⑦解决消极现象的重要手段是教育和法制;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⑧要坚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⑨“一个中国,两种制度”。
⑩在政治体制改革中,“不能搬用资产阶级的民主,不能搞三权鼎立那一套”。
(七)党的十五大的最大贡献是: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写入党章。
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基本内容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两个基本点。
当代中国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因而它的方法论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上的。
法是阶级社会的上层建筑组成部分之一。它由相应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又对它具有反作用;社会矛盾,主要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推动着法的发展;法的发展不仅有量变,而且有质变;原始社会不存在法,进入阶级社会出现了阶级意义的法,这是由肯定到否定;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后,阶级意义上的法又趋于消失,否定又被否定,或又进入新的肯定。
我国法学工作者在自己日常研究工作中通常所使用的方法,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1、社会调查的方法。
2、历史调查的方法。
3、分析和比较的方法;这里实际上包括两种方法:一种是对某一法律进行分析;另一种是对不同法律进行比较。
4、词义分析的方法。
5、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方法。
(八)法理学,即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