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内进行改革,是由改革的方式决定的。
其次,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也是保证社会安定的需要。
再次,改革的历史经验和现实经验也表明,改革与法一般都是紧密伴随的,改革一般都是在法的指引下进行的。
5、为什么说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具有可能性?
答:首先,我
国改革的性质和目的决定了改革能在法的范围内进行。
其次,我国已初步具备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的法制基础。目前仍然远不能说我国法制已适应改革的需要,但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的法制基础已大体具备。
最后,全民的法的意识正在提高,法制教育和科研正在深入,司法人员的法律修养正在加深。这些都为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精神或观念条件。
6、怎样正确分析处理改革与法的冲突问题?
答:对这种情况要做具体分析,不能笼统地说法要给改革让路,也不能笼统地说要给与法发生冲突的改革者治罪。这里至少要做两方面的分析:
第一,要分析改革方面的情况。判断改革得失成败的最主要标准是邓小平理论中所说的,看它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增强我国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第二,要分析法律、法规、规章方面的情况。分析与改革发生冲突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就是分析该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同宪法中的改革原则、精神相符合。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改革与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主要有三种:
一种是不合时宜的改革同宪法和符合宪法原则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矛盾。发生这种矛盾时,应当坚持宪法原则,阻止这种改革发生或暂不让其发生。
另一种是不合时宜的改革同那些与宪法的改革原则想抵触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矛盾。解决这种矛盾的办法主要也是阻止这种改革发生,同时要修改与宪法原则不符合的法律、法规、规章。
再一种是好的改革、正确的改革与有关不适合改革进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矛盾。当这种矛盾发生时,应当及时修订法律、法规、规章,不必死守它们,不能用它们束缚改革的手脚。
(六)1、法是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是由商品交换的内在要求和法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殊品性决定的。①商品交换是平等自愿的交换,它需要法这种具有特殊权威性的社会规范来确认交换主体的地位,以便交换能在平等条件下进行。②商品交换的实质是改变商品从属关系,它需要法这种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权威性的社会规范来确认商品的所有权,以解决交换的资格和有效性问题。③商品交换的过程本身需要有与之相应的规则和秩序,商品交换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的纠纷需要得到有效的解决,而法的普遍性、明确性、肯定性、指引性、权威性、强制性,使它能适应商品交换的这种需要。
2、开创“民商分立”传统的是《法国民法典》(或称《拿破仑法典》)
3、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后,“国家干预”代替了“自由放任”。近代市场经济为现代市场经济所取代。与此相对应,法的社会化成为西方法的发展变化的最主要的标志之一。
4、总括法与经济关系的历史发展过程,可以得出结论:①法的产生和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不可分。②法的发展程度,法对商品经济的作用程度,直接受商品经济发展程度及其对法的需求程度所制约。
(七)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制或法治经济。它主要表现在:
第一,市场经济是独立的经济。
第二,市场经济关系是契约经济关系。
第三,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经济。
第四,市场经济是有序经济。
第五,市场经济还是开放性经济。
(八)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主要在于:
第一,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引导作用。
第二,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