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件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找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作为判决本案的法律根据。在英美等国法学中,这种方法就称为“判例法方法论”。
3、在法典编纂方面的差别。民法法系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较系统的法典形式。普通法法系国家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
,它的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法规。后来,普通法法系国家也逐步采用法典形式,这一差别已日益缩小。
4、在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别。民法法系国家法律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和刑法,诉讼程序法一般也属于公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20世纪后,又兼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律,如社会法、经济法和劳动法等。普通法法系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在传统上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但在英美等国法学著作中,往往使用公私法的分类法。
5、在法律概念、术语上也有不少差别。这一法系所使用的一些重要概念、术语,在另一法系中是没有的。
6、以上这些差别主要是由于两大法系的不同历史背景造成的,也体现了不同的哲学倾向。一般地说,民法法系较倾向理性主义,普通法法系较倾向经验主义。
二战后,两大法系已逐步靠拢,但由于传统的不同,有些差别将长期存在。
第二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六章 依法治国总论
(一)“法治”是“人治”对称的。从字面上看,法治与人治是指两种治理国家的制度和原则,前者强调法律的作用,后者强调人的作用。
在我国和西方国家历史上关于法治和人治的争论,主要有以下三次。第一次是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两家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儒家主张人治(或德治、礼治);法家主张法治。第二次指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这一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前者主张人治,后者主张法治。第三次指17-18世纪资产阶级先进思想家为反对封建专制提出的有关法治的观点。
这些分歧大体上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第一个主要分歧是:治理国家主要依靠什么?是法律还是道德?人治论者认为国家主要应由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贤人通过道德感化来进行治理。法治论者则认为主要应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通过强制性的法律(实际上指刑法)来治理。
第二个主要分歧是:对人的行为的指引,主要依靠一般性的法律规则,还是依靠针对具体情况的具体指引?人治论强调具体指引,法治论强调一般性规则。
第三个主要分歧是:在政治制度上应实行民主还是专制?法治论者主张民主、共和政体(包括君主立宪),人治论者主张君主制、君主专制或寡头政治。
(二)“法制”一词,大体上指以下三种含义。
第一,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和制度,或简称法律制度。
第二,动态意义上的法律,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一个系统。
第三,指“依法办事”的原则,也即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所讲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十五大将过去通常讲的“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
十五大报告中对法治问题的论述可以概括为以下七个方面。
1、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法治不要人治”。
2、报告指出了依法治国的另外三个必要性,即“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以及“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3、报告中阐述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党的基本路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改革、国体与政体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等的紧密联系。
4、报告中从一个更明显的角度解说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定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