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领导地位”。
8、在法学上强调法律的“全球化”等等。
(六)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法学著作中一般认为,当代世界主要法系可分为民法法系(在我国通常称为“大陆法系”)、普通法法系(在我国通常称为“英美法系”)、以苏联和其他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其他还有伊斯兰教
法系、印度教法系、犹太教法系、远东(包括中国和日本)和非洲各国等法系。
这里所讲的中国法系、伊斯兰教法系、印度教法系和犹太教法系等。是指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以及分别以印度教、伊斯兰教和犹太教教义为基础的法律。
对资本主义法律影响最大的法系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七)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 )是以罗马发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名罗马法系、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等。因为这一法系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它首先在欧洲大陆各国兴起,这些国家主要由拉丁族和日耳曼族人构成。法系的内容主要是民法,法系的代表性法律文献《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和《法国民法典》等都是法典,故有上述不同的名称。属于民法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以法德两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即指法国和联邦德国)为代表的很多欧洲大陆国家,包括意、西、葡、荷、瑞士、奥地利和一些东欧国家。但它的影响扩展到世界上广大地区,其中主要是以前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的殖民地国家和地区,还包括日本、泰国、土耳其、埃塞俄比亚等国。
民法法系的历史发展大体上是:渊源于古代罗马法,中间经过11-16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法系。
普通法法系(Common law system )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这一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外,主要是曾是英国的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在有些国家国家或地区,如菲律宾、南非、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等国家和地区,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它们的法律一般兼有西方两大发现传统的特点。在亚洲、非洲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也往往兼有某一西方法系和原先的宗教法系的特征。
普通法法系的历史发展大体上是:它是在罗马法之外独立地发展的,首先渊源于11世纪诺曼底人入侵英国后开始逐步形成的普通法,中间经过16世纪衡平法的兴起,17世纪英国革命,到18-19世纪时,制定法急剧增加,英国的法律逐渐由封建制法转为资本主义法;同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的影响扩展到英国以外的广大地区,普通法法系终于成为西方主要法系之一。
普通法法系中有英国和美国两个支系之分。普通法法系也可称为英美法系。
(八)两大法系的比较两大法系的差别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微观差别,即具体部门法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方面的差别;另一类是宏观差别。即在总的法律形式方面的差别,如法律渊源、法律分类、适用法律的技术或法律推理、法律概念、术语等方面的差别。两种差别,有的与法系之分是无关的,有的是有关的。与法系之分有关的、宏观方面的差别现在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1、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别。主要是判例是否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民法法系不认为是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普通法法系认为是正式的渊源,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判例法和制定法是并行存在、相互作用的。
2、在适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差别。在民法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时,除确定事实外,首先要考虑有关制定法如何规定。与此不同,在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除确定事实外,首先要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