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宪法内容的立法、司法判例或宪法传统共同构成的。
在各种制定法中,立法机关(议会)制定的法律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制定法的。广义讲的制定法是指与判例法相对称的所有成文法,包括制宪会议、议会和政府部门分别制定的宪法、法律(立法)和行政法规等。但狭义讲的制定法往往仅指议会制定的法律。
判例作为法的渊源,在资产阶级国家有所不同。在普通法系国家中,判例被认为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之一,判例法和制定法是并行存在、相互作用的。但在民法法系国家,判例并不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制定法。这种制度最早来自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但在现实中,判例可以说是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除民法法系的判例外,主要指权威性法学著作,正义和公平等观念、政策等。
资本主义法,也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如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联邦法和联邦成员(州、省)法、制定法和判例法、公法和私法以及普通法法系的普通法和衡平法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公法和私法之分的问题。这是民法法系划分部门法的基础。普通法法系国家在传统上没有这种划分,但在这些国家的法学著作中,多数也倾向这一分类法。
(六)英国开创了不成文宪法制。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开始采用了成文宪法制,美国独立战争中制定的一些州宪法是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成文宪法。
法国拿破仑主持的法典编纂工作标志着19世纪欧洲大陆广泛的立法活动的开始。当时法国制定了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五部法典,它们对以后资产阶级国家的立法具有重大影响。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法国民法典》。它以精确的法律术语和详尽的法律条文规定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财产关系的一些基本法律原则。
《法国民法典》的三个基本原则是:
1、私有财产的绝对权利;
2、合同自由;
3、无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等。
法国《人权宣言》包括如下一些原则:
1、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公民都有权亲自或通过其代表参加法律的制定。
2、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
3、法律和自由是不可分的。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
4、罪刑法定和法律不溯及既往,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
5、无罪推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
自17~18世纪“天赋人权论”流行起,法律精神以个人权利为主。上面讲的《法国民法典》的三个基本原则或《人权宣言》中关于法制的那些基本原则,都体现了以个人权利为主的法律精神。
进入20世纪后,他们又主张法律不仅应保护个人权利,而且更应着重保护社会利益,因此,以个人权利为主的法律精神就改为以社会利益为主,即法律社会化的精神。
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在二战后的半个世纪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主要有:
1、德、意、日三国在战后通过新宪法,建立了资本主义民主和法制;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公民权利有所扩大,宪法和法律监督进一步加强。
2、立法重点从私法转向公法,新的公法,公法化私法,公私混合法大量涌现。
3、在法律指导思想上,已从17~19世纪的理性主义、概念论法学转向现实主义、利益多元论和折衷主义。
4、在法律形式上,虽然也通过了若干法典,但一般采用单行法、特别法形式。
5、对司法组织和程序进行改革,加强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力。
6、两大法系逐步靠拢,出现像欧盟法那样的超国家组织的法律。
7、美国法律在西方国家中取得了“理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