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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0 11:14:48
都需要法律来加以调节,否则社会就可能陷入无序状态或误入歧途。

  ⑵ 从宪法到每一个法律、法规都离不开对各种利益关系的直接与间接的调节;

  ⑶ 法律调节利益关系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积极方面讲,包括对有关利益的确认、保护;对实现利益提供机会和条件;协调不同利益间的矛盾;预防利益矛盾

的产生和激化等等。从消极方面讲,包括对有关利益的限制、禁止;对利益纠纷的裁决;对受损害一方提供补救;对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实行制裁等等。

  27.法在调节利益关系中的作用的限制:

  ⑴ 美国法学家庞德曾讲到以下三种限制:

  ①法律所能处理的只是行为,即人与事物的外部,而不能及其内部;

  ②法律制裁所固有的限制,即以强力对人类意志施加强制;

  ③法律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

  ⑵ 利益关系是复杂的,社会和国家用于调节利益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法律是一个重要手段,但也只是其中之一。

  法的作用

  28.[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29.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关系:

  ⑴ 法的规范作用,法主要是由法律规范(规则)构成的,它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⑵ 法的社会作用,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来说,法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为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服务的。

  ⑶ 这两种作用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但却不是并列的。法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作为手段)来实现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作为目的)。法的作用的特征之一就在于它是以自己特有的规范作用来实现它的社会作用的。

  30.法的规范作用的体现:

  根据行为的不同主体来看,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以下5种作用:职业、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

  31.[法的指引作用]:指法的规范作用的首先体现,即对本人行为的指引。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

  ⑴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

  [个别指引] 即个别调整,指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

  [规范性指引] 即规范性调整,指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和情况的指引。法是一种概括性的社会规范,它的指引作用的性质自然属于规范性指引。

  ⑵ 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分别代表两种指引形式:

  [确定的指引]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即法律规定:人们应该这样行为和不应该这样行为,违反这种规定,就应承担某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不予承认、加以撤销或予以制裁等)。

  [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有选择余地,法律容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即法律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如果这样行为将带来某种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承认其有效、合法并加以保护和奖励等)。

  ⑶ 规范性指引的优点和局限:

  规范性指引是建立社会秩序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率的优点,也符合一般人的心理要求,即要求过一种符合理性的、较稳定的、个人有相对独立性的生活。但是比较抽象,对个别情况不一定合适,还需要辅之以个别指引和其他补救办法。

  32.[法的评价作用]:

  是指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无法律效力的作用。评价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优点和局限:法是一个重要的普遍的评价准则,它是客观的,而不会感情用事;它是由较多的人认真研究所制定的;它比政策、道德等其他评价准则更为明确和具体。但它的局限性主要是一般只能作为判断是否合法和有无法律效力的准则,很多行为并不由法律调整,或仅靠法律来评价是不够的。

  33.[法的教育作用]:

  是指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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