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权力。
①这一特征也表明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如内容、范围和保证实施的方式等方面。
②这里的'人们'是泛指,在法学上讲是指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个人、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至国家本身。这里讲的'权利和义务'有时也可以泛指,其中包括国家机关及其代理人在执行公务
时所行使和承担的权利、职权和职责。
③这一特征说明法的现实性属性,即法律具体规定了人们可以和不可以、应该和不应该如何行为。
⑷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①思想意识不具有任何强制性的特征。法律以外的社会规范也都具有一定强制力,但不同于以国家名义并由国家专门机关所实施的强制力。
②法必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指法具有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功能。但法的强制力与法律制裁是既有联系又相区别的。
③这一特征表明法的强制性是法的一个非本质属性。
16.法的要素:法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规范)三个要素构成,法律规则是法的主体。
⑴[法律规则]:是一种社会规范,即特定社会群体中一般成员共有的行为规则和标准。
⑵[法律概念]:是法律上规定的和人们在法律推理中通用的概念。
⑶[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
17.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从逻辑上看,法律规则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⑴ [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 以 这样行为 → 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
②应 该 这样行为 → 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
③不应该这样行为 → 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⑵ [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18.法律规则的分类:
①授权性、命令性和禁止性三种,或者分为授权性与义务性(令行禁止)两种;
②调控性和构成性规则;
③强行性与任意性规则;
④确定性、委托性和准用性规则。
19.法的本质:
⑴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法的本质的第一个层次。国家意志也就是指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法并非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阶级意志和阶级利益是不可分的。
⑵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国家意志内容的最终决定因素,它是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一般指生产方式,也是社会经济基础,因而法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既不能从“唯意志论”来理解法的本质,认为法是以意志为基础的,甚至认为法能创造社会经济关系;也不能否认法的阶级意志而仅讲法是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这也等于将法与经济规律混为一谈。
⑶ 经济以外的因素,如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等,对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也有影响。他们是法的本质的第三层次。法和这些因素在经济因素起最终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
20.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⑴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首先在于它的阶级本质,即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既体现了它的鲜明的阶级性,又体现了它的广泛的人民性,两者是统一的。
⑵ 当代中国的法反映了工人阶级的意志及其领导下的农民和知识分子(工人阶级的一部分)的意志,还包括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意志。
⑶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