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
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是秦官方对秦律的主干(刑法)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封建社会法律解释的特点:一是通过法律解释实现法律的改造;二是在法律解释的方法上,讲究“审名分,忍小理”。
⑵ 西方古代和中世纪:
随着古罗马社会和法律的发展,出现了职
业法学家。他们对法律的解释被君主批准具有法律约束力。被称为“被君主批准的解答权”。
中世纪注释法学家和后注释法学家对罗马法的解释、注释活动,促进了罗马法的复兴和法律解释学的发展。
⑶ 欧洲17-18世纪:法院和法官在事实上进行着大量的法律解释活动。
⑷ 欧洲19-20世纪:出现了法律解释的学派,对法律解释方法与技术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主要有:概念法学-法律决定论,无视法官的能动作用;
目的法学-强调法律是人类意志的产物,有一定的目的性;耶林
自由法学-在国家法之外存在自由法,法官可以自由发现法律,依照法律目的创造规范;艾尔利希
利益法学-法官应探求立法者所欲促成或协调的利益,来补充法律的漏洞。赫克
200.法律解释的目标:指解释者通过法律解释所要探求和阐明的法律意旨。
⑴ 主观说与客观说;
⑵ 严格解释(普通法系国家)与自由解释(民法法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