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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0 11:14:21

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187.[刑事制裁]:指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者根据其刑事责任所确定并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 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刑)。刑事制裁以刑罚为主要组成部分,还包括一些非刑罚处罚方法。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包括自由刑、生
命刑、资格刑和财产刑。

  188.[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责任主体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189.[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190.[违宪制裁]:是根据宪法的特殊规定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 承担违宪责任、承受违宪制裁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监督宪法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行使违宪制裁权的机关。

  191.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的区别:

  ⑴ 目的不同。刑事制裁旨在预防犯罪;民事制裁主要还是补救被害人的损失。

  ⑵ 程序不同。刑事制裁一般由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提起公诉;而民事制裁一般要由被害人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

  ⑶ 方式不同。刑事制裁以剥夺或限制自由为重要内容,并以剥夺生命为最严厉的惩罚措施;民事制裁则主要是对受害人的财产补偿。

  192.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93.行政制裁的种类:

  ⑴ 行政处罚。是由特定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经济、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够犯罪的公民、法人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⑵ 行政处分。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国家公务员或所属人员所实施的惩戒措施,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⑶ 劳动教养。是由专门的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措施。

  19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

  19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工作任务: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196.法律解释的特点:

  ⑴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⑵ 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⑶ 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⑷ 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⑸ 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197.法律解释的分类:

  ⑴ 正式解释,即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又可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三种。

  ⑵ 非正式解释,即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学术性和常识性的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

  ⑶ 字面解释;

  ⑷ 限制解释;

  ⑸ 扩充解释。

  198.法律解释的意义:

  ⑴ 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因此需要法律解释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

  ⑵ 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认识水平上的差别,也由于人们利益与动机的差别,因此会对同一法律规定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对法律规定中的一些专门术语有不同的理解。

  ⑶ 由于立法缺憾,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改正、弥补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⑷ 通过法律解释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

  ⑸ 通过法律解释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律教育。

  199.法律解释的历史发展:

  ⑴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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