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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0 11:13:45
实行这项原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⑷ 实行这项原则,是维护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

  148.[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力与合法利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49.国家赔偿责任的特点:

 

  ⑴ 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因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法侵害行为;

  ⑵ 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

  ⑶ 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两部分。

  150.[行政赔偿]:

  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151.[刑事赔偿]:是指行使国家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权利、义务、权力-法律关系

  152.[权利]: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法规所承认和保护的,是一般的行为规则,对侵犯这种权利的行为,要受到有关国家机关的制裁。从形式上讲,权利的一般含义是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至国家本身),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153.[义务]: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即由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义务主体或承担义务人)应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前一种情况是行为的义务,后一种情况是不行为的义务,两种情况合称“令行禁止”。

  154.权利与义务的分类:p386

  ⑴ 公权利与私权利;公义务与私义务。

  ⑵ 对世权与对人权;对世义务与对人义务。

  ⑶ 原权利与救济权;主义务与从义务。

  ⑷ 专属权与可转移权;专属义务与可转移义务。

  155.[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所结成的权利(权力)义务关系。它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和上层建筑现象。法律本身规定的抽象的权利(权力)义务关系仅体现国家意志;而现实生活中具体的权利(权力)义务关系则不仅体现国家意志,而且更体现具体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志。但当事人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才能构成合法行为。

  156.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般指这种关系的当事人,有时也指参与者。我国法律关系通常的主体是公民(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国家。

  157.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分为三类:①物;②精神财富,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获得的成果,通称为“知识产权”;③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又称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158.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公民从出生起到死亡止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

  159.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公民以自己行为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公民都有权利能力,但有权利能力的人并不都有行为能力。

  160.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划分:

  ⑴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

  ⑵ 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⑶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9 7 3 1 2 3 4 4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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