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司法权,因此也称为“司法”。
130.法的遵守的意义:
⑴ 认真遵守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自己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⑵ 认真遵守法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131.法的执行的特点:
⑴ 法的执行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
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⑵ 法的执行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⑶ 法的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⑷ 法的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执行法律既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权力,也是它对社会、对民众承担的义务,既是职权,也是职责。
132.法的执行的主要原则:
⑴ 依法行政原则,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制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
⑵ 讲求效能的原则,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133.法的适用的特点:
⑴ 法的适用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⑵ 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⑶ 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⑷ 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这些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们也可以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引起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34.[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⑴ 法律效力通常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四种或称四个效力范围: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⑵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⑶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的法律效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135.法律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法律对人的效力的四种原则:
⑴ 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
⑵ 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⑶ 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⑷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
136.法律对事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事项。这种效力范围的意义在于:
⑴ 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应当做,什么行为不应当做,什么行为可以做。
⑵ 指明法律对什么事项有效,确定不同法律之间调整范围的界限。
137.法律的空间效力:
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138.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⑴ 法律生效的时间: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