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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0 11:12:08

际出发的原则;

  ⑵ 合宪性和法制统一的原则;

  ⑶ 总结国内实践和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

  ⑷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⑸ 立足全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

  ⑹ 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工作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

  
⑺ 维护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严肃性与及时创、改、废相结合的原则。

  105.[法制统一原则]:

  ⑴ 首先是合宪性原则。即一切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或不违背宪法的规定。凡是违背宪法者,不能具有法律效力。

  ⑵ 在所有法律渊源中,下位法的制定必须有宪法或上位法作为依据,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抵触,凡是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的均属违法立法,该下位法不能具有法律效力。

  ⑶在不同类法律渊源中、在同一类法律渊源中和同一个法律文件中,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相互抵触。

  ⑷ 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冲突、抵触或重复,应该相互协调和补充。

  106.[法的稳定性]:

  指法在颁布生效以后,它的效力要维持适当的时期,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06.[法的连续性]:

  指同一个政权制定的新法与旧法之间在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方面应该保持一定的继承关系或者有它的一定的连贯性。

  法的稳定性和法的连续性是法的权威性的保证。

  107.[立法体制]:

  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一个国家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文化传统所决定的。一般政体对于立法体制的形成的影响是非常直接的。

  108.[立法程序]:

  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或步骤。狭义的立法程序,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的程序;广义的立法程序,则包括一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任何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程序。

  109.我国现行立法程序:

  我国现行立法程序,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包括三大阶段:立法的准备阶段(基础);法的形成或者法的确立阶段(核心);法律的完备阶段。

  110.法的形成阶段有哪些主要程序:

  ⑴ 法律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对于具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或人员提出的法律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

  ⑵ 法律草案的审议。是立法机关对于根据已被通过的法律议案而拟定的法律草案,按照会议的安排进行审查和讨论。 (两个阶段:一是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个专门委员会,按照职能分工,对于属于自己范围内的法律草案进行审议。二是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

  ⑶ 法律草案的通过。是指立法机关对于法律草案作出同意的决定,把它确定为法律的步骤,这是立法的关键性阶段。 (全国人大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采用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代表的3/2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表决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它方式。)

  ⑷ 公布法律。是立法机关或者国家元首就已经通过的法律,为使公民知晓和遵守,而予以公布。它是法律确立的最后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111.我国立法提案权的享有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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