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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0 11:12:08

立法机关的性质不同:国家立法机关立法、国家行政机关立法和授权立法。

  [国家立法机关立法]:是指宪法规定的具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立法,如议会立法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及其常委会的立法。

  [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是指宪法规定的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如国务院可以制定行
行政法规。

  [授权立法]: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把自己制定某项或者某类法律的权力授予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行使,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根据授权法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就是授权立法。

  ⑷ 立法机关的地位不同: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在联邦制国家中央立法是指联邦议会的立法,地方立法是指作为联邦成员的立法。

  ㈡ 根据立法主体行为的特征不同,可以分为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

  [创制]:是具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作和规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认可]: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于社会上存在的某些习惯承认和许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修改]:又叫修正、修订,是国家立法机关对于原先国家机关颁布生效的法律予以部分的变更,包括删除原有内容和补充新的内容。

  [废止]:又叫废除,是指国家立法机关终止正在生效的某些法律的活动。

  ㈢ 根据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性质,分为民事立法、刑事立法、行政立法、经济立法、立宪活动。

  ㈣ 根据对社会关系调整的作用不同,分为实体法立法和程序法立法。

  ㈤ 根据所立之法的效力的不同,可分为一般法立法和特殊法立法等。

  101.立法的意义:

  ⑴ 它是国家意志形成和表达的必要途径和方式。

  ⑵ 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必须利用立法手段,来确认那些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⑶ 立法者利用立法手段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

  ⑷ 立法还有指导未来的预测功能。

  ⑸ 立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前提条件,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性活动。

  102.立法的历史发展:

  ⑴ 正式意义上的立法是伴随着 成文法 形成的过程而出现的。

  ⑵ 奴隶制国家一般实行君主制度,假借天意发布王命是立法的主要形式;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形式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欧洲封建社会,习惯法为法的主要形式;19世纪初,以法国拿破仑主持编撰法典为标志,资产阶级开始了广泛的立法活动。

  ⑶ 古巴比伦国王制定的《汉谟拉比法典》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基本完整保存下来的最早的成文法典。

  ⑷ 罗马奴隶制社会的法从前400年《十二铜表法》开始制定,特别是罗马帝国时期的罗马法代表了当时相当高的法律文化水平。

  ⑸ 中国在前400年战国就产生了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651年的唐律《永徽律》及其《律疏》,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部具有世界影响的代表性法典。

  ⑹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自然法学说为指导,贯彻分权制衡理论和自由放任政策,通过作为资产阶级专门立法机构的议会,确认了资本主义的各项制度。影响最大的是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改自由放任为国家干预,提倡“法律社会化”精神。具有世界影响的法典是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

  ⑺ 社会主义的立法不同于以往剥削制度的立法,它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反映占人口绝大多数公民的意志和为了他们的利益的立法。1918年俄罗斯联邦宪法,是第一部宣布国家政权是劳动者的政权、剥夺剥削者权利的宪法。

  103.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立法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104.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基本原则:

  ⑴ 实事求是,一切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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