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级,运用所掌握的国家政权,将自己的民主,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总结、确认和固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92.基本人权:包括生存权、发展权、人身权、政治权、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社会权。
93.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作用:
人权是道德权利与法律
权利、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的结合。这种二重性,决定了人权与法制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要发展人权,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⑴ 社会主义立法直接确认和保障人权。
⑵ 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直接维护和保障人权。
⑶ 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得以实现的环境发生作用,由此而间接保障人权。
⑷ 参加国际人权条约,维护和保障人权。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文化
94.[法律意识]:一般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或态度等。从法律意识主体来看,可分为个人、群体、和社会三种法律意识,其中群体意识最为复杂;社会意识通常指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意识。
依法治国与科学技术
95.为什么科技进步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推进?
⑴ 科技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需要法律加以确认;
⑵ 科技活动引起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加以调整;
⑶ 我国参与国际科技经济竞争与合作需要法律加以保护;
⑷ 对科技成果的非道德使用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需要法律加以防治。
96.我国在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关于法律的实施应做好哪些工作?
⑴ 要继续改革司法制度,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司法权,使司法机关具有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能力,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施行。
⑵ 要充实执法资源,健全执法机构,增添法律设施,改进执法装备。
⑶ 抓好对现有司法、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之逐渐掌握专门的科技知识和科技法知识。现阶段应建立由科技专家充任陪审员的陪审制度和就案件涉及的特定科技问题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的咨询制度。要建立对案件涉及的技术秘密的保密制度。
⑷ 应当加强法律实施的监督,发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法律监督职能,发挥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在法律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及时发现和解决法律实施中的问题。
第三编 法的制定
第十一章-第十三章 法的制定、渊源与分类,法律体系
97.[法的制定]: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98.[立法]:广义的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仅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通常讲立法一般指广义的立法。
99.立法活动的特征:
⑴ 它是一项国家机关的活动,是同国家权力紧密相连的活动。(即立法的主体是法定的国家机关,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都可以进行立法活动)
⑵ 它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活动,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专门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即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内立法,不能认为有权立法就意味着可以制定任何法。)
⑶ 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
⑷ 它是一项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活动。
⑸ 立法是产生或者变更法的活动,这是立法的内容和要达到的结果。(即立法是导致国家意志的形成或者变更的结果的活动,这是立法的直接目的和要求。)
100.立法的形式和分类:
㈠ 按照立法的主体即立法机关的不同:
⑴ 政体不同:君主立法(专制立法)和议会立法(民主立法)。
⑵ 立法机关的组成不同:一院制立法和两院制立法(实行议会立法的国家)
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