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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定作串讲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2 14:04:15


×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飞天,男,×年×月×日生,汉族,×省×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市×路×号。19××年×月×日因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
。现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飞天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飞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飞天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其辩护人以相同理由为其辩护。

  经审理查明……

  上述事实,有现场目击证人谭××、张××看到张飞天用刀刺死邓×的证言;有张飞天之妻于×证实张飞天杀人后回家对其说杀了邓×的证言;在张飞天衣服口袋里搜出匕首一把;有报案记录、现场勘察笔录、尸体鉴定结论在卷;上诉人张飞天所供作案时间、地点、刺杀部位等情节与上述证据吻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飞天为泄私愤。酒后持刀杀害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严惩。张飞天及其辩护人称“死者对本案的发生应负一定责任”的理由成立,应予采纳;其辩称“张飞天是在神智不清的情况下杀人;有自首情节”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根据张飞天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审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消×省×市中级人民法院(19××)×中法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飞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一九××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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