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82 在行政判决书中,应写明被告的情况:①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所在地址;②另起一行
列项写明该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③再另起一行列项写明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等。
83 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三个基本条件:①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②适用法律、法规正确;③符合法定程序。
84 在行政判决书中的判决结果有:①判决维持;②判决撤消或部分撤消,并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③判决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④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①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了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行为;②这种行政处罚行为必须是显失公正的。
85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对不服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审理终结后,就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维持原判或改判的书面决定。
86 再审行政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重新审理后,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87 简述再审行政判决书理由部分的叙写:再审行政书判决的理由,应当着重论证原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检查机关抗诉或当事人等申诉的理由是否成立。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仍然维持原判的理由,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
88 监狱法律文书:是指我国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对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和教育改造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
监狱法律文书的分类包括:①监狱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②向法院和检察院提请审查决定或裁定时使用的文书;③通知有关人员的文书;④其他文书。
89 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是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依法在对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已执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罪犯,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减刑或假释时而制作的一种文书。
减刑的条件:①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②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③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④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⑤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⑥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90 提请减刑、假释意见的正文应写明的内容:①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②减刑、假释的理由;③法律依据及监狱意见。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的正文部分主要应写明罪犯的具体事实为: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
91 监狱起诉意见书:是指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出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制作的文书。
92 监狱起诉意见书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区别:①文书制作的法律根据不同;②文书适用的范围不同;③要求起诉的对象不同;④制作主体不同,署名不同。
监狱起诉意见书的作用:①具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的作用,要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的期限内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的基础和依据;③具有揭露犯罪、打击犯罪的作用,是促使罪犯认罪服法,接受法律制裁的武器。
93 对死缓罪犯提请执行死刑意见书:是监狱对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