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公诉意见书:是指出席第一审法庭的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前,依法首先发表的支持公诉的意见。公诉意见书的特点:①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庭审理公诉案件的必备内容;②是公诉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罪行和适用法律等重要问题的进一步阐发和论证;③是法庭听取国家公诉人对法庭调
查的事实及如何定罪量刑等问题的结论性意见的重要形式。其作用是:对法庭正确审理案件,准确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对旁听群众起着一种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
公诉意见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的内容:①阐明公诉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法律依据、法庭上的身份、职责;②简要概括评述法庭调查结果;③阐述支持公诉的意见;④结论。制作公诉意见书的基本要求:论证有理有据,论点鲜明清楚,分析透彻感人,语言准确通俗,逻辑严密,重点突出。
42 纠正违法通知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各种检察业务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执行机关的执行刑罚活动有违法情况,为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向违法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时所制作的文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文字叙述式文书。其正文部分包括:①发现违法情况来源;②认定违法的事实和证据;③认定违法的理由和法律依据;④纠正意见及要求。
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发现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有违反法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为纠正违法行为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时所制作的文书。
43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注意发现和纠正以下一些违法行为:①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违反管辖规定的;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③法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④法庭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⑤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⑥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违法法律规定的;⑦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的行为。
44 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意见书:是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对判决、裁定实行监督中,发现人民法院对罪犯的减刑(假释)裁定不当而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时所制作的文书。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书:是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对判决、裁定执行实行监督中,发现监狱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批准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不当,而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时所制作的文书。
45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批准情况是:①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决定的;②在罪犯收押前进行身体检查时,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的;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由监狱管理机关或看守所、拘役所主管的公安机关批准的。
46 通知立案书:是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工作中,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时所制作的文书。
47 复核决定书:是指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下一级公安机关的提请,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复议决定,进行符合后,作出复核决定,答复下一级公安机关,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时所制作的文书。刑事赔偿决定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刑事赔偿请求,作出赔偿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48 批准聘请律师通知书:是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要求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经过审查,依法批准其聘请律师时所制作的文书。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过程中,经过审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