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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的两室一厅的住房,并于
2000
年
4
月
28
日生有一子王修全。在以后的日子里,王占群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但对任秀芝的态度却发生了很大变化,经常约小姐住宾馆,回家便找茬吵架,或动手打任秀芝,虽多次请居委会主任杨正民劝解也无济于事。更为严重的是
2002
年
3
月
1 8
日二人发生争吵,王占群再次殴打任秀芝,并致使其右手中指骨折,后经医院三个多月的治疗才得以痊愈。王占群打伤人后,不但不支付医药费,而且还拒不支付任秀芝母子俩的生活费。从
2002
年
5
月
31
日起,任秀芝与王占群分居,并带儿子回娘家居住至今。此外,
2003
年
4
月
2
日任秀芝做子宫摘除手术住院时,王占群既不前去照顾,也不支付住院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任秀芝于
2006
年
3
月
10
日写了民事起诉状,诉至辽
宁省新民县人民法院,并向法院提出了如下诉求:
(1)
请求法院判决任秀芝与王占群离婚。
(2)
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子王修全由任秀芝抚养,王占群每月负担其子生活费
100
元。
(3)
请求法院判决坐落在县城东环路
1
号的住房为任秀芝所有。
任秀芝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
东环路居委会主任杨正民证明一份。
(2)
县医院提供的
2002
年
3
月
18
日骨折诊断证明书一份。
(3)
县医院提供的
2003
年
4
月
2
日子宫摘除手术证明书一份。
(4)
县城西环路居委会提供的任秀芝自
2002
年
5
月起一直在其娘家居住的证明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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