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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8
日刑满释放。
2005
年
3
月
1
日到河北省深泽县打工,暂住城东路
1
号。
2005
年
4
月
18
日凌晨一时许,刘占强在其打工的
“
影星洗发城
”
店内,因洗头付款问题与前来洗头的当地居民肖胜利发生纠纷,之后刘占强尾随来到肖胜利的住处索要洗头费,两人发生厮打,刘占强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肖的腹部、右手腕处猛刺数刀,造成肖胜利小肠破裂、右手肌腱断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事发后刘占强被肖胜利的邻居周小亮等五人扭送到当地派出所,并于
2005
年
4
月
19
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在深泽县看守所。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作案用的水果刀、法医鉴定证明,周小亮等五人证明材料等,刘占强对上述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
深泽县公安局于
2005
年
4
月
24
日由王玉和局长签章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批准逮捕。文书序号为
036
。
附:
(1)
刑法第
234
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
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刑事诉讼法第
60
条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
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
(3)
刑事诉讼法第
66
条规定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
……
。
四、写作辅题
(
本题
15
分
)
22
.根据下列案情,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王占群,男,
1975
年
2
月
1 2
日生,辽宁省新民县人,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县县城东环路
1
号。
任秀芝,女,
1976
年
3
月
4
日生,辽宁省新民县人,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新民县县城西环路
99
号。
王占群与任秀芝经人介绍于
1998
年
3
月
15
日在新民县休闲公园相识,两人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于当年
l0
月
1
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关系很好,不仅用小家庭的积蓄购买了一套坐落在县城东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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