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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分钟,而在过道里放置担架又会危及其他旅客和航班安全。
原告代理律师张晓冬认为,××航空公司的证人证言不属实。从事发至今,××航空公司和机场方面对受害人病情的描述有“高断肢”、“双腿截肢”和“高位截肢”三个版本,这说明对方不负责任地混淆视听。受害人不仅没有隐瞒病情,而且是在咨询了××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后才购买了机票,并在售票员的提醒下持医院“在护理人员陪护下可以登机
”
的医学证明到机场登机。原告不仅持有医院的证明,医院还为其进行了加压包扎、能量补给和伤口冷冻处理,既非担架旅客也不是高危病人。医院还派专门的护理人员计划全程陪护,完全具备登机条件。而对于机型问题,国内外已有相同机型运送高危病人的先例。就此,原告代理人出示了一份由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高空生理研究室副研究员郑晓惠
6
月
2
日出具的《关于民航飞机运送伤员的几点说明》,该说明中指出:现代民航飞机均采用通风式密封增压座舱,
1
万米高空飞行时,舱内气压相当于实际高度
2000
米左右的气压,对正常人影响很小。对于肢体骨折、高断位外伤患者,航空医疗护送可争取宝贵的救治时间。航空医疗护送没有绝对的禁忌,要根据伤者情况、飞行环境、救护能力等综合考虑,个别评定,重在强调及时、快捷。
就“受害人断肢后再植机会的丧失与拒载延误时间有无因果关系、再植有无可能性”这一问题,原告代理律师出示了在起诉时就向法院提交的一份
“
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
”
。法医在审查分析受害人病历、
X
片后认为,受害人在冬季发生车祸,有利于断肢的保存,其右小腿下段伤势严重但仍有再植的手术指征,如果得到及时救治,再植的可能性很大。原告在受伤
20
小时后才进行手术,手术时机的延误与失去断肢再植机会有因果关系。因此,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航空公司在与原告形成合同关系后又拒绝原告登机的行为,导致原告断肢再植机会丧失,造成截肢残废的结果,××航空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代理律师就原告方提供的医学证明和证据的来源提出质疑,并强调:原告断肢再植机会的丧失与延误时机可能有关系,但与飞机拒载没有因果关系。
在庭审进入举证质证阶段时,原告方追加索赔数额至
105
万元。被告代理人对原告诉讼主张的大部分内容提出疑问,引起原告父亲
(
李林,
42
岁,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嘉峪关市××县××村农民。
)
的强烈抗议。
案件发生后,原告聘请××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冬作为诉讼代理人,以航空旅客运输赔偿纠纷为由,向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晓冬律师
2006
年
3
月
1
日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受害人伤势情况的诊断证明、护理陪护人员的证人证言和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等证据。××航空公司的董事长是赵志文,地址是甘肃省嘉峪关市××路××号。
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承担
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1)
停止侵害;
(2)
排除妨碍;
(3)
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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