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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
10
月
10
日,××市××区人民法院由审判员王胜利、人民陪审员吴静、人民陪审员李易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李针诉王勇相邻权纠纷一案。由李晓兵担任书记员。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李针(男,
40
岁,汉族,××市××百货公司售货员)和王勇(男,
45
岁,汉族,××市××机关干部)是邻居。李针原先住在××市××区××路×号,由于上班路远,李针想在单位附近购买房屋,不久,经朋友宁林介绍,李针认识了任小鹏,任小鹏在××市××区××路×号有座北朝南私房一间(平房),离李针单位不远。李针与任小鹏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李针以两万元人民币的价款购买任小鹏的私房。
2000
年
9
月,李针与任小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李针付给任小鹏买房款两万元人民币。付款后,双方一同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到公证处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之后,李针花了八千元人民币聘请本市东华装修公司装修了房屋。
2001
年
5
月,李针搬进了新购买的房屋。李针购买的房屋,西山墙与王勇家居住的房屋(平房)的东山墙之间相距大约
3.3
米。李针购买的房屋西山墙偏南的地方有一个
0.4
×
0.5
米的小窗户。王勇家居住的私房东山墙没有窗户。由于两家是邻居,平时互有往来,关系很融洽,生活中遇到困难也能互相帮忙。
2003
年
2
月,李针为了改善其房屋内的通风和采光条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想在其居住的房屋西山墙中间新开一个
0.9
米×
0.6
米的窗户。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
2003
年
5
月
11
日,李针请单位的同事李建和张同利帮忙,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王勇找到李针,认为李针家新开的窗户影响了自己的家庭生活,要求李针马上停止施工。李针不同意王勇的意见,双方之间产生纠纷。李针家房子的窗户开好后,王勇带人强行将李针家新开的窗户和原有的窗户都用砖头堵塞。李针认为,在自家住房西山墙上新开一窗户,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王勇强行带人把新开的窗户和原有的窗户用砖头堵塞,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3
年
6
月
5
日,李针通过递交民事起诉状的方式,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王勇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区人民法院收到李针的民事起诉状后,经过审查,认为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于
2003
年
6
月
8
日受理了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将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王勇。王勇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王勇辩称,李针开窗虽然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事先未与自己协商。因李针开窗影响了自己的家庭生活,自己才将李针家的窗口堵塞,不同意恢复原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区人民法院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笔录。李针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有关部门同意开窗的批件。
2003
年
10
月
10
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李针和王勇都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公开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针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自家房屋墙上增开窗户,改善通风和采光条件,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王勇堵塞李针家的窗户,侵犯了李针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恢复原状。于是依法作出判决,判令王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将堵塞在李针家房屋西山墙两个窗户中的砖头拆除。诉讼费用××元由王勇负担。判决书下发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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