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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周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周经理的头部猛击三十余下,后又用木工凿对着周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十余下,致使经理周×明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王×东杀人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后又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因形迹可疑,当日晚
8
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2001
年
5
月
12
日王×东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5
月
17
日被逮捕。王×东现押于××看守所。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进行了法医鉴定,并收缴了作案工具羊角锤、木工凿等。在审理中王×东对犯下的罪行亦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王×东个人主义极端严重,在工作中产生矛盾不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是采取极端残忍的手段实施杀人行为,进行报复。从现场勘查情况看,王×东打击的全是被害人要害部位,其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手段极其凶残,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特以×检刑诉
[2001]
××号起诉书,于
2001
年
6
月
17
日对王×东提起公诉。王×东认为,自己实施杀人行为,起因是领导办事不公,经常找自己的麻烦,责任在被害人。自己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法院应当对自己从轻处罚。在诉讼中,王×东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祥作为辩护人。高×祥认为王×东的辩解言之有理,建议法院对王×东从轻、减轻处罚。
王×东基本情况如下:性别男,
19
××年×月×日出生,××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市××公司勤杂工,住××公司平房
3
排
13
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写作辅题(本大题
15
分)
22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民事上诉状的理由部分。
原告杨×强诉被告李×兰离婚一案,经审理,××市××区人民法院于
2001
年
5
月
10
日以(
2001
)×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处理此案。判决结果有三项:(
1
)准予原告杨×强与被告李×兰离婚;(
2
)婚生女孩杨×(
12
岁)由原告杨×强抚养;(
3
)各人的衣物归各人所有,共有的财产均分,另附财产分割清单(略)。被告对判决结果第一、三项无异议,对第二项不服,于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变更第二项,改判婚生女孩杨×由上诉人抚养。
上诉人指出,原判决认为,“鉴于原告收入丰厚,有足够的经济力量培养孩子成人,因此本院认为孩子归原告抚养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于是就将孩子判归原告抚养。上诉人认为上述判决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第一,上诉人一直照顾孩子的生活与学习,孩子与上诉人结下了深厚的母女情谊;而被上诉人近十年来担任营销副厂长,经常出差或开会,有时甚至几个月都不回家,对孩子的生活、学习从来不闻不问,与孩子没有什么感情。因此,上诉人认为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而由上诉人抚养则有益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培养孩子成才。第二,上诉人经济收入也不低,完全有能力培养孩子成人。关键不在于谁有钱,而在于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被上诉人说,他有钱可以请保姆照顾孩子,法院也认为此种说法有道理,试问:保姆照顾孩子有母亲照顾得好吗?可见,被上诉人此种说法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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