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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
元。
上述事实,有市电话业务申请表,某市邮电局长途电话清单,双方会谈纪要,某派出所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崔某及其妻子的单位出具了
11
月
7
日至
11
月
10
日二人出差的证明,并有出差车票等若干。
崔某欲通过起诉,要回被邮电局所扣的
2589
元之中的
2000
元
(
其中
589
元是他自己所打的正常话费
)
及利息,开通电话,早日结束纠纷。
四、写作辅题
(
本题
20
分
)
根据以下材料,写出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正文部分:
1989
年
4
月
28
日,某厂在某地扩建厂房,将工程交杜某的工程队承包。在施工中,杜某未经王某
(
被处罚人
)
同意,便在王某的责任田东南角挖池拌灰,直接影响王某小麦生长。王某多次劝阻,但杜某等人置之不理,继续施工,并说挖池拌灰“没有在你地里,你管不着”。为制止杜的非法侵害,以保护小麦生长,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
同年
6
月
5
日,某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22
条的规定,以王某干扰杜某正常施工,殴打他人,造成杜轻微伤害为由,对王处以
50
元罚款。王某不服公安局的上述处罚决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认为县公安局认定他干扰杜某正常施工与事实不符。杜某在王某责任田东南角半米处挖池拌灰,大量灰粉尘不仅散落在小麦上,而且拌灰时溢出的石灰水直接流进麦田,使小麦受害,枝叶枯黄。王某认为,他要求杜某易地施工,以停止不法侵害,这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正当行为,根本不存在干扰杜某正常施工的问题,县公安局认为他干扰施工,是错误的。
王某认为县公安局认定他打人,造成杜某轻微伤害,不是事实。在制止杜某非法侵害中,双方发生争吵,有过拉扯现象。但双方均未被打伤,在场劝架的群众可以证明。杜某谎称自己受伤,既无医院诊断书,又无其他证据能够证实,而县公安局轻信他一面之词。
据此,王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县公安局处罚决定。
在诉讼中,公安局未能提供杜某受伤的证明,也没有提供其他的证据。
村民李某某、百某某提供了王某生产受到灰池影响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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