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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写作主题
(
本题
40
分
)
根据以下材料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本案被告某省某市邮电局
法定代表人:邓某,局长。
原告:崔某,男,住某市某楼
D
座
702
室。
委托代理人:杨某,系崔某妻子,住址同上。
(
以上当事人,未明事项可用某某代替
)
原告崔某与某省某市邮电局发生欠付电话费纠纷,向某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崔某住宅电话
1995
年
11
月份的电话费是
9589
元,而该月崔某的话费存折帐户内有余额
2589
元。某省某市邮电局通知崔某支付电话费,崔某查阅了通话清单后,以他人盗用电话线路为由拒付。后经与上述邮局下属的某分局协商,崔某同意在
7
天内支付所欠话费,并签署了一份“会谈纪要”,但事后反悔。事后,邮局扣除了崔某的话费存折帐户内余额
2589
元,并催要所“欠”
7000
元和该款从欠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
1%
计付的滞纳金。
崔某认为:经查通话清单得知,某省某市邮电局所称我欠付的电话费中,有
9000
元是被他人盗打产生的,某省某市邮电局派人查线后也认为是被人盗用。此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破案。此款应当在破案后,由盗打电话的人支付。可是某省某市邮电局以我拖欠电话费为由,先后三次对我的住宅电话停机,又以停机、罚款、取消电话的胁迫手段与我签订一份还款“会谈纪要”。我不同意无条件交付,如强迫我交付这笔款项,我要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希望国家法律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崔某的住宅电话一门
(
号码
5930101)
,由某省某市邮电局下属某分局开通。
1995
年
12
月
15
日,该市邮电局分局发现崔某
11
月份的电话费为
9589
元,而其话费存折帐户内的余额仅有
2589
元,即通知崔某交付。崔某于同月
25
日查看了通话清单,通话时间为:
11
月
8
日
10
时
49
分至
11
时
34
分,
14
时
36
分至
16
时
20
分,
9
日
3
时
27
分至
6
时
12
分,两日三段时间共通话
29
次,均打往国外声讯台,话费为
9000
元。崔某认为这些电话不是他及家人所打。
应崔某的要求,邮电局派员检查,发现该电话线路设在三层楼处的接线槽被撬开,通往七层楼崔某家的电话接线口螺丝被松开。崔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某派出所派人查看现场后,出具了“崔家外线路盒有被人撬过的痕迹,此案仍在侦破过程中”的证明。
崔某与他的妻子
11
月
7
日至
11
月
10
日出差在外,家中没有任何人。所在的居委会提供了证明。
之后,该市邮电局曾多次向崔某追收所欠电话费,崔某均以电话线路被他人盗用、该月电话费不应由其承担为由要求协商解决,但数次协商未果。该市邮电局以崔某借故拖延缴纳电话费为由,先后两次中止了崔某住宅电话的通话服务。
1996
年
9
月
23
日,该市邮电局与崔某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崔某在
7
天内一次性支付所欠电话费
7000
元,该市邮电局放弃上述电话费的滞纳金及利息。后崔某反悔,该市邮电局就再次中止了对崔某住宅电话的通话服务。并要求崔某支付所欠的电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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