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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证人张××证言证实
2000
年
7
月
3
日晚其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与人打架,后与王××到聚源酒家让卢××出面调解,从酒家出来由王××驾驶皖
K
—
07244
货车从九号路往北左转弯的事实。
10.
证人卢××证言证实
2000
年
7
月
3
日晚两位××省司机因打架到其酒家让其出面调解的事实。
11.
证人奚××、徐××、王××证言均证实
2000
年
7
月
3
日晚××被人殴打,徐××打电话给童××,童骑助动车带了一个人赶来的事实。
12.
证人詹××、桑××证言均证实
2000
年
7
月
3
日开车追赶皖
K
—
07244
车,后车上的人弃车逃跑的事实。
13.
驾驶员上岗证证实王××具有驾驶资格的事实。
14.
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的身份情况。
15.
被告人王××亦有供述在案。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无疑,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王××辩称其不知死者在驾驶室左侧追,经查,被害人孙××陈述和证人韩××、汤××、范××证言证实王××驾车左转弯前,童××驾驶的助动车已在货车左侧行驶,并叫喊、招手,且据孙××陈述和韩××证言均证实货车转弯前,驾驶员头曾探出窗外观察,根据勘测记录反映两车相撞凹痕在大货车左侧距车头
4.7
米处,案发现场灯光照明良好,被告人王××也供述其左转弯时观察了反光镜,故应认定王××明知驾驶室左侧有人驾车行驶,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因琐事纠纷,在发现被害人驾助动车追赶其并与其平行行驶,示意其停车时,突然驾车向左急转弯,致被害人伤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虽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罪行,不构成自首。被告人王××辩护人提出王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明知其左侧有人驾助动车行驶,驾车左转弯会造成他人伤亡的结果,仍放任结果的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写作辅题
(
本题
20
分
)
根据提供的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
1.
起诉书摘要:
2000
年
9
月
13
日,××市××区××镇××村因修路须征用被告人徐×田的桔田,为此徐妻与村干部发生争执。次日上午,被告人徐×田回家得知此事后,产生泄愤报复之念,购买了含有毒鼠强成分的老鼠药。同日下午
1
时左右,被告人徐×田携带鼠药,趁村干部徐××家无人之机,将鼠药投入徐家厨房内装食盐的玻璃瓶,致使徐××和妻子夏××,儿子徐×,女儿徐莹×、外甥林×晓食后中毒送医院抢救,
9
月
26
日,被告人又将鼠药投入徐××家盐中,导致夏××,徐××,徐莹×再次中毒,夏××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夏××系毒鼠强中毒死亡。被害人徐××,徐莹×中毒构成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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