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完善自学考试考生电子考籍档案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17 09:41:28


      各区、县(自治县)自考办,各主考学校自考办

  按《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6〕3号)要求,依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重庆市考籍管理工作细则》规定,为保障自学考试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考生考籍档案内容真实、信息完整且便于计算机管理,确保因专业考试计划调整产生的新旧课程对应关系清晰,经重庆自考办研究决定,将进一步完善考生电子考籍档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持有新准考证(附考生照片、身份证号、条形识别码)的考生(包括2000年以前的在籍老考生已换领新准考证的),符合建立考生考籍档案条件的,其电子考籍档案已建立,电子考籍档案涉及的考试课程合格成绩等信息自动生效。

  二、凡未持有新准考证且尚未毕业的2000年以前的在籍老考生,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到原建立考籍所在区、县自考办按规定及程序换领新准考证,完善并确认其考籍档案相关电子信息。(提醒:凡属在南岸区老考籍考生需确认档案信息的,请于明年1月自考报名期间前来南岸区自考办办理,具体时间请关注本网08年1月自考报名时间通知。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仍未换领新准考证且尚未毕业的2000年以前的在籍老考生,均视其自愿放弃建立电子考籍档案并默认本人考籍档案自动失效。

  四、凡失效的考生考籍档案不得进入考生电子考籍档案信息库,失效的考生考籍纸质档案及其原考试课程试卷等将于2009年按规定及程序予以集中销毁,仅保留其基本电子信息、成绩册等以供备查。

  五、凡考生自然信息变化且必须更正的,应到建立考籍所在区、县自考办按规定及程序办理考籍自然信息更正手续。

  接此通知,请你们立即周知考生,广泛宣传,积极做好考生电子考籍档案相关工作。

重庆自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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