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中心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串讲资料4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12 16:06:35

 

  答: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和收归国有的土地;(3)国家为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1)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

郊区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土地。(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9、《劳动法》规定哪些劳动合同无效?

 

  答:(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0、论述劳动合同的解除。

 

  答:《劳动法》规定:

 

  第一,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虽然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产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但是,《劳动法》还规定,如果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的;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9 7 3 1 2 4 8 :
 上一篇文章: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串讲资料3
 下一篇文章: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串讲资料5
自考在线课堂
【 北京联合大学广告学院高教自考招 】
【 新加坡华夏管理学院2008年自主招 】
【 北大英语自考部招生日语英语专业 】
【 一年半获取国家承认自学考试证书 】
【 北京联合大学广告学院2008年自考 】
【 2008年首都联合职工大学招生简介 】
自考必读 新手入门 | 报考指南 | 免考加考 | 毕业申请 | 自考常识
自考BLOG
【 陈瑞华再次将自考生推向悬崖愤怒 】
【 让你电脑右下角显示你(爱人)名字 】
【 分享一下 一个自考生的成功经验 】
【 自考这两年半经验之谈,新手必读 】
自考专题
【 自考专题第三期:就业,我们也行 】
【 自考专题二期:晒晒我们的自考情 】
【 自考专题一期:呐喊,我们也考研 】
自考推荐
自考招生
自考知道:有问必答!
全国各省市自考办电话
各地区官方网地址大全
寻找同城异性自考朋友
欢迎您订阅北京考试报
各地10月自考报名时间
中国自考网俱乐部成立
08年10月自考成绩查询
2009年自考时间及课程
09上半年自考报名时间
08年7月自考成绩查询
新手入门

法律本科公司法还是考04版的教材吗
我错过的自学考试的报考时间怎么办
法律事务与律师自考有什么不一样?
问谁知道高教自考非教育类的专科生
我想参加自考 请问需要什么条件吗
请教关于自考新旧计划课程顶替问题
自己所在的省没有想学的专业怎么办
高等数学(一)免考 问题急盼回复

自考时间
专业课程
转考免考
学位实践
学科系别
违纪处罚
疑难杂症
自考推荐
自考论坛
资格考试·串讲资料
今日推荐
[四川] 武侯区08年下半年高教自考毕业证办理须知
[福建] 09自考轮机工程技术专业(专科)考试计划
[重庆] 2008年10月有6万余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福建] 2009年高教自学考试4门统考课考试安排确定
[安徽] 09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报名时间公布
[江西] 08年高教自考体育教育(本科)课程的设置
[广东] 08广州某防空旅高教自学考试开设野外考场
[内蒙古] 08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相关规定
[广东] 有关汕头09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通知
[贵州] 0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安排有关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