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由下列条件构成:
(1) 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 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是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
。
(3) 违法必须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行为人要有主观方面的过错或罪过。
(4) 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9、论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答: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有密切关系,它们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在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中具有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法律渗透着社会主义道德的精神,可以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品质和高尚的情操,以自己的规范作用培养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例如,我国宪法和某些法律对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婚姻家庭道德等等,都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把某些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变成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对于违反这些道德规范,同时也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另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是健全法制、履行法治的重要因素。立法者制定法律、法规时,必然要考虑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道德要求,把社会主义道德精神渗透在法律规范中。同时,社会主义道德水平的提高可以促使人们自觉守法,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和严肃执法。
10、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五个,即:
⑴ 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出发,从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要求出发。把主观需要和客观可能性统一起来,真正制定出反映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利益,符合客观规律,集中人民智慧的法律来。
⑵ 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工作必须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邓小平立法思想为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及各项方针、政策。把原则性和灵活性必须正确恰当地结合。
⑶ 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法的严肃性是指法律必须具有权威,决不能因人因言而影响和破坏法的严肃性。法的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生效,就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不变,决不能朝令夕改。法的连续性是指创制、修改、补充法律时应当保持与原有法律在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衔接,法律应当吸收或保留原法律中那些合理、有用的效力。
⑷ 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在法的创制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地、广泛吸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吸收他们参加法的制定过程。同时,也要注意倾听并发挥法学、法律专家的意见和作用。法的制定工作是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必须充分发挥立法机关的作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立法机关要作出适当的、正确的集中,贯彻法制统一原则。
⑸ 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的原则。法律文化是人类的共同财富。我国法的创制工作,既要总结我们自己的经验,注意吸收我国历史上那些好的立法经验,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使其为我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