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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主考自考本科毕业生学位管理办法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29 09:12: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北京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等有关
文件的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独立本科段)毕业生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理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文学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为:由各有关助学单位将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汇总;并逐个审核,提出初审合格名单;报省、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考籍科)复审、加盖公章;报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审定,提请北京交通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端正;

  2.按开考计划的规定学分要求;学完全部课程;并取得每门课程规定的学分。

  3.全部课程总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三门主干专业课程每门均在80分以上。

  人力资源管理本科三门主干专业课程为人员素质测评与方法、薪酬管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4.外语成绩达到国家成人三级以上水平;

  5. 毕业论文成绩优、良。

  第四条 在学期间参加考试有严重违纪行为或在本单位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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