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点: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不允许任何一个民族自治地方脱离国家的统一领导;第二,是少数民族以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不是以民族为单位进行“自治”,也不同于一般的“地方自治”,而是区域自治与民族自治相结合。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既是国家的一级行
政单位,又是少数民族的自治地方。
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实行这种制度,适合我国的国情,能够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地方事务的权利。它体现了我国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教材第138页)
1952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确定下来;
1955年,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8年,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1965年,成立西藏自治区。
1984年5月,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常考点,多选题、论述题考查)(教材第139页)
(四个有助于)
第一,有助于少数民族与汉族形成平等的民族关系,实现当家作主。
第二,有助于民族自治地方发挥积极性,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三,有助于国家给少数民族以全面的帮助,实现国家富强和各民族共同繁荣。
第四,有助于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稳定,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