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绩达不到75分者。
(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参加由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不及格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未通过英语(二)课程考试或公共英语等级考试3级(PETS)者(英语教育专业除外)。
(八)超过申报年限者。(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为当年毕业当年申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为毕业后近两年内申请。)
第四条 工作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对照条件向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提出择优推荐者名单,同时提交思想政治表现及全部课程的考试、考核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本科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英语合格证等相关档案材料。
(二)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将相关材料交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
(三)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将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认定合格的申请者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经审批通过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学位申请者和推荐部门在申请、推荐、受理、审核、授予过程中,凡违反本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06年5月17日开始施行。原《安徽师范大学高等教育师范类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校教字[2001]20号)及有关学位授予文件同时废止执行。在实施过程中与上级学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学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为准;涉及与国家法律相关的内容以国家法律为准。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安徽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办公室